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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沙县法院:有钱不还构成拒执罪终获刑罚

今日要闻 | 来源:三明日报 2016-01-11 13:54:00 我要评论
[导读]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人则认为,有钱也可以不还,不能拿我怎么办,还是可以逍遥自在,可你错了,对法院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能力并且能够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况,就构成拒执罪。近日,沙县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人则认为,有钱也可以不还,不能拿我怎么办,还是可以逍遥自在,可你错了,对法院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能力并且能够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况,就构成拒执罪。近日,沙县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9日,沙县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某、福建省金轩家俬有限公司、三明三木轻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同年11月5日,该院判决被告邓某某偿还王某借款300万元,金轩公司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月2日,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同年2月21日,金轩公司将其名下的生产设备抵押给乐某某,抵押金额为300万元。2014年2月26日,金轩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徐某某变更为被告人邓某某。2014年4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及金轩公司在收悉该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17日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减少了抵押给乐某某的设备数额。同日,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其本人及金轩公司在该院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代表金轩公司与杨某签订设备抵押合同,将从乐某某处解除抵押权的设备以及尚未设定抵押权的无尘漆房及电梯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杨某,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另外,2014年3月4日,沙县法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邓某某、田某某、谢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年4月9日,该院判决被告邓某某、田某某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本金利息46万元。同年8月7日,被告邓某某在收到该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其个人名下的一辆已经登记抵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车牌为闽GH76××的宝马740轿车隐匿,致该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至今均无法执行。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作为被执行单位福建省金轩家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主动认罪、自动投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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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