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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小區多家業主家中失竊 損失多的達30多萬

今日要闻 | 来源:三明日报 2016-01-04 14:39:31 我要评论
[导读]近年來,小區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屢見不鮮。一邊是物業覺得業主對物業工作不理解,一邊是業主對物業服務水平不滿意。原本應是和諧的關系,卻總是矛盾重重,恩怨不斷,有的甚至逐步發展成了冤家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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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小區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屢見不鮮。一邊是物業覺得業主對物業工作不理解,一邊是業主對物業服務水平不滿意。原本應是和諧的關系,卻總是矛盾重重,恩怨不斷,有的甚至逐步發展成了冤家的關系。這其中一系列的矛盾究竟源自哪裡?究竟是業主太挑剔還是物業不負責?東家與管家,深陷冤家怪圈作何解?我們該如何相互尊重,換位思考,做一個文明的業主?物業公司又該怎樣盡職盡責,做一個真正的好管家?

近期,三明梅列區部分陽光城住戶向本報反映:家裡被盜一年多了,由於公安部門沒有破案,他們的財產損失至今還沒有追回。他們問:如果這些案件一直沒破案,那麼財產損失找誰賠償?作為管理小區的物業部門是否要承擔賠償住戶家裡被盜的財產損失?

日前,記者就此相關話題,採訪了陽光城部分被盜住戶、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和法律工作者。

1 被盜業主:小偷光天化日下撬門入室偷盜

業主張女士告訴記者,她住陽光城66幢。2015年1月3日上午10時10分——11時10分期間,她去市場買菜。回到家,她發現家門鎖被撬,家裡被翻得亂七八糟,保險櫃被撬開。她當即找到物業公司保安,並打電話向梅列公安報警。經清點,家裡的財物被盜損失價值18萬元。

家住72幢的住戶陳先生反映,2015年2月21日上午10時多,住同一單元的1101、1102、1501、1502等業主家裡也發生嚴重的入室盜竊案件。被盜業主中財產損失多的有30多萬元,少的也有近10多萬元。

被盜業主反映說,陽光城小區已發生多次多起入室盜竊。其原因就是物業管理問題和監控設備不完善﹔保安人員嚴重缺失和失職﹔進出道口門襟對外來人和車輛,從來沒有進行過問登記,隻管收取進入小區的5元停車費。

被盜業主徐女士說:“從公安部門在物業電子監控畫面上調取的鏡頭來看,竊賊是兩個蒙面人,抬著保險櫃離開1樓門廳后,再合力將保險櫃抬上小車,離開小區的。”

2 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超越資質經營

早在2009年底,陽光城的業主們就陸續進住小區。現在的陽光城業主委員會是在2014年5月經小區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公開投票選舉產生的。此前,陽光城沒有正式成立業主委員會。

2007年1月1日,三明市陽光城開發商與三明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陽光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該合同中缺失物業服務合同必須的《物業服務標准》合同附件。因為沒有明確的物業服務標准,致使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服務過程中糾紛不斷。

陽光城業主委員會主任周鵬說:“2015年8月,梅列區住建局梅建(2015)92文認定三明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存在超越資質等級經營陽光城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行為。按規定,管理陽光城這麼大的小區的服務業主的物業公司的資質,必須要二級及以上資質。實際上,三明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資質隻有三級。”

 

關於物業管理的問題,記者還聽到其他許多業主抱怨的聲音。住戶張女士說:“入住陽光城已有6年,從入住開始就一直按時如數繳納物業管理費,從不拖欠,遵守陽光城物業的各項規則和要求。但是陽光城物業管理不規范、不到位,保安人員嚴重失職,整個小區四通八達,對外開放,雖各樓道口有設置值班崗位,但形同虛設,造成竊賊乘虛而入。”

2015年4月15日,陽光城業主委員會針對小區內發生入室盜竊事件組織了業委會、物業與相關業主開會。會后向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發函指出管理存在的問題,並要求整改:首先,保安人員巡查未到位,當天巡查記錄有改動。盜竊事件發生后,1502的業主在去年2月21日12時報警后,保安人員也未對其它樓層進行巡視,致使11樓業主到當天晚上18時回家時才發覺被盜,期間,下午還有保潔人員進行各樓層保潔,也未察覺。其次,小區監控設備損壞,致使現場監控不到位,物業要盡快安排整改。再次,對小區外來車輛沒有進行詢問,導致被盜保險箱等物品未經檢查被不法分子偷運出小區。

當天,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書面答復了陽光城業主委員會指出的存在問題,並採取改進措施:對業主被盜當天巡邏維序員和安防部經理予以處罰,各處罰款200元﹔針對安防管理工作中的漏洞盡快改進完善﹔針對小區監控設備損壞造成小區監控不到位的現象,服務中心將啟動業主委員會進行溝通,探討申報公共維修金進行整改方案﹔針對小區外來車輛管理問題,待車輛新道閘系統穩定后,結合小區實際,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外來車輛管理。

3 物業公司:小區四通八達 出入都登記不現實

記者在陽光城小區了解到:小區出入口有正門、后門、新華都上下電梯和步行樓梯,還有與新華都商場數不清的應急消防通道。

去年12月14日上午,記者駕駛小車從正門進入陽光城。當小車行至正門的右車道卡時,電子欄杆會自動抬起,電子屏上有顯示車牌號碼,值班門崗裡有兩個保安(其中一個是專門收停車費),他們沒有詢問記者,也沒有進行相關進入的信息登記。大約過了半個多小時,記者駕車從正門左車道駛出,保安只是收了5元停車費,沒有詢問記者,也沒有進行出門信息登記。

當天下午17時許,記者在陽光城后門看到:這裡是一個徜開的出入通道,出入的人員非常多。記者沒有看到物業公司的保安在崗。記者徒步從后門進入陽光城,沒人過問,可以隨便出入。

17時35分,記者在新華都電梯旁看到,乘坐上下電梯的人很多,雖設有一崗亭,但崗亭內沒人。旁邊還有一個徒步樓梯。據說:這個樓梯是全天開放。

陽光城物業公司經理張玉梅坦言:“陽光城幾個出入口四通八達,范圍太大,管不過來。如果出入的人或者車輛都要進行詢問或登記的話,可能物業公司人手也不夠,說實話這種做法也不太現實。”

陽光城現在共有樓幢15幢,住戶共1644戶。部分業主對記者說,如果陽光城幾個主要出入口是住戶第一道安全門的話,那麼各樓幢的門廳電子門就是住戶的第二道安全門了。

許多業主對記者說:“陽光城除了小區出入口管理不規范外,每個樓幢1樓的門廳電子門也不太安全。這裡除了年久失修原因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部分住戶不愛惜門廳電子門。比如有的住戶反映:有的人推拉玻璃門時,不輕推輕拉,而是重推重拉﹔有的人不用手指按按鈕,而是用鑰匙、用雨傘、用鐵釘頂按鈕……致使門廳電子門形同虛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

“這些門廳電子門壞了,為什麼不修復?”記者問。

張玉梅回答說:“如果要修復這些電子門,必須要動用維修基金。要用這個基金,必須要有同一單元2/3以上住戶同意才能使用這項基金。這也就是為什麼小區裡有的門廳電子門一直沒有更換或者維修的原因。”

“平常,物業保安員是如何巡查住戶的呢?”記者問。張玉梅回答說:“每個樓幢每天安排兩次巡查。上午9時、下午3時。”

記者在物業管理公司電子監控中心看到:兩排共12個小電視畫面的電子監控鏡頭中,有5個是壞的(黑屏),看不清東西。其余的鏡頭,要麼圖像畫面很模糊,要麼完全看不清楚。

4 法律工作者:根據約定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就陽光城業主被盜事件,記者採訪了一些法律工作者。

梅列法院法官阮訓升認為,一般開發商交付房屋時,購房者和物業公司之間要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簽訂該協議后,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就形成了基於該協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物業公司是否承擔業主失竊的損失,主要看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行為。按照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認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在業主被盜案中是否有責任,責任到底有多大?這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有關於財產損失保管方面的規定,那麼物業公司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就要詳細分析物業公司在財產丟失過程中存在的過錯。如果主要責任在於物業公司,那麼也需要進行賠償。還有,業主家損失的錢財到底有多少?這也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雙方經常爭執的焦點問題,所以業主失竊后要盡可能多的保留証據。

福建如賢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吳慶?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業主及物業公司權利、義務的約定,物業公司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合同約定的安全巡查、門崗執勤等崗位的職責具體、明確,且符合國家關於物業管理的要求,若物業公司未按其職責要求,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造成業主的損失,則物業公司應根據其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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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