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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婚内出轨生下别人的儿子 男子离婚四年后索赔31万

今日要闻 | 来源:海峡导报 2016-01-03 13:38:28 我要评论
[导读] 老婆婚内出轨,生了别人的儿子;老公一怒离婚,夫妻二人分道扬镳。然而,事隔四年后,近日男子突然状告前妻,索赔31万元“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
    老婆婚内出轨,生了别人的儿子;老公一怒离婚,夫妻二人分道扬镳。然而,事隔四年后,近日男子突然状告前妻,索赔31万元“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

离婚四年之后,还能再索赔吗?昨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婚姻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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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场官司 老婆出轨调解离婚

这一场官司,已经是原告刘先生与前妻之间的第三场官司了。

刘先生今年42岁,之前他和林女士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直到2011年,妻子给他带来了“惊喜”,生下了儿子小敏(化名)。

但是,刘先生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个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事实上,是老婆婚内出轨,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后,才怀了孕,生下了这个儿子。

因此,孩子出生不久,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年初,刘先生起诉离婚,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首次起诉,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孩子归妻子抚养。另外,包括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也一并达成了一揽子协议。

第2场官司 判决认定并非亲生

不过,去年年初,刘先生因为再婚,需要办理准生证,又到法院状告昔日“儿子”。这场官司,前妻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也被告上法庭。

第2次起诉,刘先生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而是妻子与第三者生育的。因此,他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去年年初,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刘先生诉求,认定刘先生与小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调查还发现,被告林女士早在三年多前,就与第三者张先生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确认小敏与张先生具有亲子关系。

另据了解,目前林女士已经再婚,结婚的对象就是小敏的爸爸张先生。现在,小敏已经和亲生父亲在一起生活了。

第3场官司 状告前妻索赔31万

“她在和我结婚期间,跟别的男人生孩子,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和我在社区的名誉权!”近日,刘先生再次起诉到海沧区法院,他起诉说,生效判决已确认他与小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因为被告林女士与第三者生育孩子,深深伤害了他。

因此,刘先生第3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女士赔偿他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计31万元。刘先生说,他是在离婚之后,听到一些流言蜚语,感觉很受伤害,因此最近再次告上法庭。

被告林女士答辩说,刘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并无法律依据。而且,之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解,也已全部处理完毕。因此,林女士认为,前夫在离婚四年之后,再来索赔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索赔31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事不再理

法官分析说,刘先生主张因前妻与案外人生孩子,据此诉求损害赔偿。但是,刘先生早在2012年的离婚诉讼中已提出了索赔的诉求,而且对该诉求海沧法院也已经一并审理。当时,林女士也已经确认了与案外人生育小敏的事实。庭审之后,双方达成离婚调解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

可见,本案原告诉求与2012年的诉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因此,原告在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离婚一年内可以再索赔

离婚之后,才发现前配偶曾有婚内出轨行为,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一年过后,其间届满,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所以,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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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东]